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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10-20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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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評定看傷情,重做輕不做 1、三期評定和傷殘鑒定在程序上存在兩個區別:首先,三期評定需預先支付鑒定費。三期評定不同于傷殘等級鑒定,由于無法在初步檢查中直接判斷出期限的長短,因此鑒定所遵循的流程是先收費再出具鑒定結論。第二,三期評定可以自估。即便不申請做三期評定,也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對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進行評估酌定。
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以損傷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障礙,肢體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2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終結或臨床治果穩定后進行鑒定的規定,如果四肢損傷手術后關節部位有必須取出的內固定物未取出,不屬于終結,因此需要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后,再進行鑒定。 綜上可見,對于受害人、保險公司、侵權方來說,掌握事宜的鑒定時機對終的傷殘等級,賠償數額的準確計算,有著重要意義。申請鑒定早了,鑒定機構不予受理,遲了可能構不成傷殘等級或者級別較低。 建議受害人把握鑒定時機申請傷殘鑒定,從而獲得合理賠償。
